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40號
- 再抗告人
-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珍
- 再抗告人
- 李淑訓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榤呈工程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
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項之規定及最高法院94年度第8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逕向臺灣高
等法院提起再抗告。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再抗告人
提起本件再抗告,其中再抗告人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未於
再抗告狀上簽章,且未提出委任在其上簽章之李淑訓為再抗告之
委任狀,另均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並具狀敘明本院原
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
合法為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