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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2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 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97年7 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翌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旋於97年1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 萬元,並簽發到期日為清償日即97年7 月24日之同面額本票1 紙交予聲請人為執,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1,351 萬元8,000 元及自98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24號│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所有權人│
 ├──┬───┬───┬───┬──┬───┤    │(平方公尺)│範圍│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            │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市│士林區│福  順│ 一 │ 319  │ 建 │      115.00│1/4 │乙 ○ ○│
 └──┴───┴───┴───┴──┴───┴──┴──────┴──┴────┘
 ┌───────────────────────────────────────┐
 │建物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24號│
 ├──┬───┬─────┬────┬─────┬──────┬───┬────┤
 │編號│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權  利│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  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屬│      │        │
 │    │      │          │        │          │面  積│建物│      │        │
 ├──┼───┼─────┼────┼─────┼───┼──┼───┼────┤
 │  1 │ 10321│臺北市士林│臺北市重│鋼筋混凝土│第1 層│    │全  部│乙 ○ ○│
 │    │      │區○○段一│慶北路四│造(4 層)│72.59 │    │      │        │
 │    │      │小段319地 │段164號 │          │騎  樓│    │      │        │
 │    │      │號        │        │          │20.13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92.72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2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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