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甲山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洪文成即達旺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且提出勞工災害檢查報告書等件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