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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甲○○○
  • 被告
    甲山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文成即達旺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甲山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洪文成即達旺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且提出勞工災害檢查報告書等件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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