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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甲山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洪文成即達旺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且提出勞工災害檢查報告書等件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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