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甲山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洪文成即達旺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且提出勞工災害檢查報告書等件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