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 黃韻如律師 李怡芬 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億柒仟捌佰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即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肆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