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孫曉青
- 當事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5號聲 請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 黃韻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蘇克剛、陳俊祥、隋振遠為重整人。 選任許伯彥會計師、黃銘祐會計師、陳永誠律師為重整監督人。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年七月八日止,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九十八號二十樓B棟(即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 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一○○年七月十五月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臺北市內湖區○○○路○段九十一號)。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九十八號二十樓B棟(即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3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群公司)登記資本額新台幣8,700,000,000 元,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087,129,530 元,目前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17日董事會經5 位董事全數出席並通過向法院聲請重整等情,有99年10月15日重大訊息公告、英群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英群公司第12屆第4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等件(見本院卷㈠附之聲證1 、2 、15)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之形式要件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英群公司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自民國71年創立以來,已有近30年鍵盤滑鼠製造經驗,深厚紮實的研發技術,獲得過世界知名廠商Logitech、HP等認同的OEM 製造水準,新開發的遊戲專用鍵盤滑鼠、MCE 多媒體鍵盤滑鼠遙控器三合一套件組、抗菌型鍵盤滑鼠、商務用的無線簡報器等產品,都深獲客戶的喜愛和市場的認同。彈性多樣化的產品材質,一流的外觀ID設計,具有競爭力的價格誘因,是英群產品在市場持續成長的關鍵。此外,聲請人光碟機設計、DVR 機芯設計及電子飛鏢靶產品,有多年製造,銷售經驗,工廠有OEM 大廠的代工經驗及認證,生產產品榮獲國內外多項獎項,累積廣大基礎的客戶群。近年來,聲請人研發生產藍光播放機機芯,並領先於96年第4 季推出,因其進入障礙高,有能力之競爭者少,聲請人之藍光播放機機芯領先獲得中國大陸及香港客戶採用,主要客戶為TCL 、DESAY 及一線終端客戶等,已成為能在藍光市場即時提供機芯產品供中、下游廠商生產藍光播放機機芯之主要供應商。目前全球藍光播放機售價已正式跌破100 美元,未來將掀起藍光播放機普及的熱潮。聲請人今年也接獲國內外鉅額訂單,訂單金額高達1200多萬美金。以未來市場需求及聲請人生產時程為計算基礎,預估聲請人西元2011年營業收入為1,563,016 千元、2012年為1,796,700 千元、2013年為2,066,205 千元、2014年為2,376,136 千元、2015年為2,732,556 千元、2016年為3,142,439 千元、2017年為3,613,805 千元,自2012年起,聲請人之稅後淨利可產生淨利16,779千元、2013年稅後淨利為32,633千元、2014年淨利為51,906千元、2015年淨利為75,630千元、2016年淨利為95,388千元、2017年淨利為118,785 千元,顯見聲請人未來在產能擴充後,必能轉型成功,再創一番榮景。 ㈡、惟查聲請人95年起進行產品轉型調整,97年適逢全球金融海嘯,資訊電子產業需求持續下降,依聲請人98年度經會計師查核資產負債表顯示,截至98年12月30日止,資產總計2,330, 388,000元,負債總計2,285,410,000 元,股東權益為44,9 78,000 元,另依聲請人經會計師查核99年度前3 季資產負債表顯示,至99年9 月30日止,資產總計為2,202,987,000 元,負債總計2,373,673,000 元,股東權益為負170,686,000 元。又聲請人於89年11月與材料供應商橡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橡華公司」)簽訂購貨合約購買可讀寫光碟機控制晶片等材料,因該批材料存在嚴重瑕疵,聲請人無法以該材料進行生產,導致不但該批材料擺放工廠10年,聲請人亦因無法生產而產生嚴重損失。嗣後橡華公司於90年6 月將該貨款債權轉讓與美商OAK 公司,OAK 公司向法院請求聲請人應給付該貨款共計新台幣114,167,000 元(美金3,439,800 元)及延付利息,該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4 月20日宣判,判決聲請人敗訴,OAK 公司便於99年10月22日起,陸續扣押聲請人銀行的存款債權,使聲請人資金無法動用,危及購料與生產等營運活動,此外OAK 公司亦查封聲請人主要廠房及生產機器等動產及不動產,最嚴重是99年12月1 日,OAK 公司於聲請人工廠,查封所有位於聲請人工廠、不論是否屬聲請人所有之原料、動產等,導致聲請人之代工客戶如大同公司等,其所有之未加工原料亦被查封,無法取回,損失慘重,亦嚴重損及信用及商譽,因OAK 公司上開作法,導致聲請人無法按時交貨、工廠生產停工、客戶亦無法按時付款,聲請人無法獲得營運周轉金,資金缺口嚴重,即將發生跳票情事,停業已迫在眉睫,非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無以維繫公司之正常營運,依聲請人99年12月20日至100 年1 月14日份預估現金流量表所示,自12月21日開始即出現資金缺口,至99年12月31日之預估資金缺口超過95,951,000元、 100 年1 月10日至1 月14 日 之資金缺口超過630,813,000 元,若不進入重整程序,資金缺口將日益嚴重,另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及合作金庫對聲請人之借款分別為339,007,157 元、美金2,934,574.57元、美金1,969,460.98元,由於聲請人資金缺口持續擴大,一但未按期支付銀行借款本息,債務將視為全數到期,更惡化聲請人之財務狀況。此外,聲請人亦尚有多張票據即將到期,聲請人因OAK 公司之扣貨行為導致資金短缺,一旦聲請人債權人到期提示票據,該等票據亦將無法兌現而造成退票,而一旦發生跳票事件,更將導致聲請人債信不足,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緊縮銀根及凍結所有帳戶,如此勢必引發往來廠商焦慮不安、爭相搬走原料、庫存產品、工廠及營業部門停工等一連串連鎖反應,造成聲請人無法正常營業,果如此,不惟全體股東、債權人權益喪失,員工家庭生計更將頓失依靠,嚴重損害社會經濟與國家民生,顯見聲請人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確有必要。 ㈣、依學者及實務見解,判斷公司有無重整之可能重點在於公司未來營運前景之評估,應以重整檢查人之「檢查報告」為判斷基礎。查聲請人之重整檢查人於重整檢查報告書結論說明「因聲請人100 年2 月底前英群公司已有完整成功執行經驗,推測重整期間可執行(重整計畫)」,因此,聲請人完全符合公司法第282 條規定,具備「重建更生」之可能性。而因聲請人目前現金流量仍不足,聲請人仍須進入重整程序,聲請人營業收入雖因產品接受度提高而穩定成長,但因虧損多年,且100 年度因資金不足而須現金購料致相關成本增加,預估100 年仍將產生營業淨損約0.5 億元,顯示短期內聲請人現金流量仍無法償還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債務,聲請人仍須進入重整程序,進行增減資、處分資產後,依據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償債計畫,按期清償債務。如聲請人未獲准許重整,因債權人濫行扣押、查封,將導致聲請人公司面臨倒閉,另聲請人聲請重整後,聲請人之債權銀行仍對聲請人於該銀行之存款進行抵銷,使聲請人完全無法動用帳戶內資金,聲請人現金流量減少,嚴重減緩聲請人研發產品、拓展業務的時程。 ㈤、又主管機關及主要債權銀行回覆法院函詢聲請人聲請重整之意見,多著重聲請人營運面及資金面之考量。而業務面聲請人公司在消費性產品藍光播放器機芯研發已大有斬獲,目前並陸續接獲海外大廠如三星、日商東芝、俄羅斯高階媒體播放器品牌(Dune HD) 及法國電信公司等訂單,預計西元2011年銷售量為149 萬台,2011年營業毛利可達新台幣132,813 千元,顯見聲請人公司業務經營轉型成功,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又資金面聲請人目前已爭得4 位投資人之意願,未來在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將挹注聲請人公司資金約共新台幣2 億1 千萬元(前已取具投資意願書者名單,包括:合作廠商G.N Tech Venture Capital Co,. (Korea) ,額度:USD3,500,000;董事長蘇克剛,額度:NT50,000,000;董事王健舟,額度:NT30,000,000;董事隋振遠,額度:NT30,000,000),聲請人公司之財務結構可望大幅改善。 ㈥、綜上所述,依據重整檢查人報告,聲請人公司完全具備公司法第282 條重建更生之可能性的要件,惟因聲請人公司目前短期內仍無法產生足夠現金完全清償債務,為避免聲請人之債權人在緊急處分期間屆滿,再度濫行查封、扣押、拍賣聲請人公司資產,爰請鈞院裁定准許重整。 三、本院依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其他有關機關、團體,關於應否重整之意見,敘述如後: ㈠、經濟部100 年2 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312100 號函,覆稱:該公司已於經營上作策略轉型,並發展具利基型之產品,如藍光機芯等,強化其設計、製造之關鍵技術及研發能量,如能進一步延攬優秀研發及市場人力,調整其財務結構,開發出符合市場趨勢產品及服務,則將有助於經營現況之改善。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 年2 月9 日證期(發)字第1000002926號函,覆稱: 1、公司概況:⑴英群公司,成立於71年2 月,80年3 月13日股票公開發行,84年8 月17日股票上市掛牌,截至99年第3 季止,已發行普通股207,813 千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2,078,130 千元,主要經營項目包括工業用塑膠製品、機械設備、事務機器、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等;⑵該公司因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股東權益為負值,依法股票已於99年10月16日下市,並申請獲准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2、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 就該公司最近3 年度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說明如下:⑴財務狀況:依該公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其99年第3 季總負債已大於總資產,且最近3 年度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有逐年惡化之趨勢,最近1 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負債比率已高達107.75% ,顯示該公司使用高財務槓桿,且因營運連續虧損導致償債能力欠佳。⑵經營獲利情形:該公司最近3 年度營業收入逐年降低,惟營業成本逐年上升,導致毛利率表現不佳(97年度、98年度及99年第3 季均為負毛利率),96年度、97年度、98年度及99年第3 季營業均為虧損;另96年度至99年第3 季均為稅後虧損。⑶現金流量:該公司營業活動每年度均為現金流出主要係因營運虧損,資金不足支應營運費用所致,另投資活動均為現金流入,主要係因子公司減資退回股款、處分固定資產、長期股權及金融資產所致,另該公司主要係透過銀行借款、向關係人融通資金,或私募發行新股之方式籌措資金。 3、重整意見:⑴依99年第3 季之財務報告會計師核閱意見,該公司營運持續虧損,截至99年9 月30日止之累積虧損達新台幣2,180,109 千元,股東權益淨額為負170,686 千元。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其能否繼續經營,尚須視經營措施及私募現金增資能否成功而定。⑵就重整聲請狀檢附重整方案之可行性提供意見如下:該公司預計將於1~2 年內進行減資約16億元,另為因應新增業務及充實營運資金之考量,預計100 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約2 億元,惟尚不論是否能順利取得現金增資資金之不確定性及可行性,其現金增資金額似尚不足支應流動負債扣除高流動性資產後金額;有關重整方案所提協商債權銀行及廠商調整付款時限乙節,未提及是否已與貸款銀行及債權人進行協商及其協商進度或情形,由於涉及貸款銀行及債權人之意願,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另該公司重整方案所提調整營運策略及未來營運計畫乙節,該公司參酌目前實際銷售情形、預計銷售策略、對人力資源重組及撙節各項支出後,預估100 年度營業收入約15.6億元,並自次年起預計維持15% 成長,營業收入逐年增加至約36.1億元,未來7 年度之營業收入總計約172 億元;損益除100 年度仍為虧損0.5 億元外,其餘年度獲利約在0.2 億元至1.2 億元間,未來7 年度之營業獲利總計約 3.4 億元,由於該公司未具體說明產業前景、營業收入成長計畫、營業成本及費用之評估,在未有具體計畫及營業收入不確定下,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⑶綜上,該公司是否有重整之價值,端視公司是否確能引進新資金、債權銀行之支持、產業前景及未來實際營運狀況而定。本案是否有重整價值,仍請貴院卓酌。 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0 年2 月11日證櫃監字第1000001296號函,覆稱:本中心對聲請人公司重整案之意見,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之意見。 ㈣、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0 年2 月17日(100)證保法字第1000000161號函,覆稱:經查英群公司 已按期公告每季財務報告,截至99年9 月30日該公司股東權益為負值,依該公司重整聲請狀所載,英群公司未來7 年預計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狀況漸入佳境,惟該公司未來是否得以繼續經營,端視該公司可否改善其經營結果,與重整債權人同意調降至最低之債權成數及籌措資金來源是否足夠而定,尚難以評估其是否具重建更生之可能,仍需視未來實際營運情況而定。 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0 年2 月24日銀局(控)字第10000058410 號函,覆稱:本案經請最大債權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邀集相關債權銀行研商具體建議... 結論要以:就該公司之營運面及資金面考量,如該公司預估營收及獲利皆無法達到預期水準,則重整計畫基礎既不存在,其重整聲請亦將無意義。 ㈥、主要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100 年2 月11日函,覆稱:1、該公司於85年5 月間即與本行協議分期還本暨延長借款期限事宜,該公司每年償還本金1,800 萬元,且依剩餘本金按月繳息,截至聲請重整日止,還本繳息皆未遲延,然其重整聲請狀內無敘明具體之還款計劃,無法評估該公司重整對債權之影響;2、該公司於聲請狀敘明借款金額於7 年內全數清償,惟依公司現況檢視,公司目前淨值係為負數,是否能正常營運尚在未定之天,此外依過往重整案件可知,債務人對於公司營運之評估常過於樂觀,致實際之還款計劃與聲請重整時有重大差異,恐將影響債權。綜上所述,英群公司並未提出確實可行之還款計劃,致聲請人無法評估對債權之影響,故對該公司之重整表示反對意見。 四、本件經選任許伯彥會計師為檢查人,請其依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後段各款所列事項予以檢查,其檢查報告就英群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及所提重整計畫方案可行性,覆稱: ㈠、營業可行性分析:... 3、各類產品重整計畫營業可行性分析:(1)100年第1 季營業情況據英群公司統計截至100 年3 月14日英群公司出貨金額約3.08億元,接受訂單尚未出貨金額約8.69億元合計11.77 億元,佔100 年度預計營業額15.63 億元之75.30%,可以推測預期100 年可以達成重整計畫目標。比較100 年實際成交單價亦高於於重整計畫,依目前客觀證據顯示截至英群公司重整計畫尚屬可行...(2)各類產品重整計畫營業可行性分析:依據英群公司重整計畫100-107 年營業計劃, 營業收入來自7 種核心產品,以下就此7 種產品的營業要素分析:A、生產技術可行性:英群公司7 種核心產品:電腦鍵盤、滑鼠、藍光LOADER、飛鏢靶、LED 燈管/ 燈泡、摺疊式自行車、中壢廠代工等,依前述除摺疊式自行車尚於開發階段預定本年第3 季推出市場外,其餘都已成功銷售並獲得一定數量以上客戶訂單,其生產技術完全可行。摺疊式自行車雖尚於開發階段,但已提出申請多種專利, 其特性在於輕巧,實物亦非很困難之生產技術,因此可以推測生產技術可行。B、市場銷售可行性:英群公司以往經營銷售電腦鍵盤、滑鼠、光碟機、LCD 電視等電腦及消費性產品,對市場特性及銷售通路有相當了解與建構,重整計畫中電腦鍵盤、滑鼠、藍光LOADER、飛鏢靶、LED 燈管/ 燈泡等屬此類產品,市場銷售與過去雷同,市場銷售可行性高。中壢廠代工市場之可行性在於加工技術及設備,英群公司於生產線移往東莞代工廠後,以不增加設備為前提下,替國內電子產品廠商代工已行之多年,依其98年報記載97年及98年代工收入各為59,30 千元及52,341千元,而重整計畫100-107 年代工收入每年約34,000-35,000 千元不超過其往年代工收入金額尚屬可行。英群公司重整計畫所列飛鏢靶及摺疊式自行車屬生活休閒性產品,與其以往所經營電腦及消費性產品之市○○○路不同,本人於訪視英群公司歐洲子公司( 於荷蘭鹿特丹) 總經理Mr.Taki 詢問有關摺疊式自行車市○○○○路問題,Mr.Taki 認為由於歐洲倡導綠色環保, 市區設置完整自行車道,且市區隨處可見自行車,且英群公司所開發之自行車很輕巧,具市場接受性,自行車於歐陸銷售絕無問題。飛鏢靶產品屬於歐美休閒用品,其有固定市○○○○○路,英群公司係利用其成熟的鍵盤、滑鼠無線技術應用到飛鏢機上, 生產產品,市場策略是與OEM 客戶合作開發代工生產, 由於係新產品其市場尚無法完全預測,英群公司重整計畫飛鏢靶產品僅編列總貢獻29,532千元,佔整體毛利僅5.49% ,縱市場可行性無法預測,對整體營運可行性影響很小。C、利潤可行性:依100 年第1 季銷售及接收訂單情況,重整計畫內預估銷售單價都低於實際市場單價,顯示英群公司於重整計畫有相當保守估算,有助於重整計畫實行的達成性。但由於市場的變化變幻莫測,要準確預估七年內產品的售價是不可能。依過去經驗電腦、電子消費性產品的銷貨單價都是快速走跌,而壓縮銷售毛利,除非產品創新或提高品質, 才能維持一定單位利潤。D、營業費用可行性:英群公司重整計算,編列損益表營業費用預計約在1.8 億至3.6 億之間,約為營業收入11%,其係經參酌目前實際營運情形及預估人力配置情形,及撙節各項支出,並配合營運成長之必要費用,於撙節各項支出前提下,所估計金額略比以前年度保守,應屬合理。E、營業外收支可行性:英群重整計畫營業外收支主要係估算利息費用,經核對係以每年度平均銀行貸款餘額,以貸款年利率估算,經核該公司99年9 月底經會計師核閱財務報表揭露,銀行貸款年利率1.48% ~ 4.30 %相當。㈡、財務可行性分析:英群公司重整計畫, 有關改善財務事項:1、減資、增資計畫:「未彌補之累積虧損為新台幣2,180,109 千元,預計將於重整計劃可決後1 、2 年內進行減資約新台幣16億元,為改善財務結構及考量償債規劃,擬於重整計劃可決後,辦理現金增資約新台幣2 億元,用以支應新增業務及充實營運資金。」,經核英群公司如進入重整階段, 現有資金將不足以應付營運需要,銀行體系再貸放資金給公司機率小,因而必須現金增資補足營運資金,該公司也提示韓國創投公司增資350 萬美元意願書。以100 年第1 季接受訂單及營運情形,英群公司即展開增、減資作業, 估計有相當成功機會。2、處分資產計劃:英群公司重整計畫中處分資產計劃:「擬將中壢出租之廠房出售,預期可取得價款約新台幣0.8 億元,用於改善財務結構減輕負債比例。」,經核中壢出租廠房價值係英群公司以彰化銀行客觀估價為依據,其廠房出售所得之約新台幣0.8 億元,用於改善財務結構減輕負債比例,尚屬可行。3、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依據英群公司重整計畫,債務清償計畫:「(1) 有擔保債權,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485,025 千元。預計自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重整債權總額扣除質押存款後之餘額,分5 年分期償還;惟如預計擔保品處分價款超過未償餘額,則以清償完畢未償之債務本金為原則。(2) 無擔保債權,共計新台幣34 5,376千元,債務本金償還方案:A方案、債務本金7 成折減:①辦理債權折減70% ,整理後應付無擔保債權計新台幣103, 613千元。②付款方式:預計自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整理後債權餘額於重整計劃之現金增資年度起,分5 年平均償還。③均不予以計息。B方案、債務本金9 成折減辦理債權折減90% :①整理後應付無擔保債權計新台幣34,538仟元。②付款方式:自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於重整計劃之現金增資繳款完成日起30日內(預計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1 至2 年內辦理現金增資)一次償還之。③均不予以計息。」,經核英群公司於重整計畫認為:「償債計劃因涉及本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之意願,具未來不確定性,故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之償債計劃,仍需視當時公司財務、營運狀況及關係人會議討論之結果」,其因屬減少英群公司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是否同意,非屬英群公司決定範圍,其可行性無法確認。 ㈢、結論: 1、依據以上分析英群公司各類產品重整計畫營運可行性以距陣分析評價如下(如附表所示)。 2、英群公司重整計畫,有關改善財務事項: ⑴、減資、增資計畫:韓國創投公司增資350 萬美元意願書,以100 年第一季接受訂單及營運情形,英群公司即展開減、增資作業, 估計有相當成功機會。 ⑵、處分資產計劃:經核中壢出租廠房價值有客觀估價為依據,廠房出售所得之約新台幣0.8 億元,用於改善財務結構減輕負債比例,尚屬可行。 3、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須經債權人同意,無法評估可行性。五、本院綜合前述意見及調查結果,審查本件是否准予重整: ㈠、英群公司是否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聲請人英群公司主要經營項目包括工業用塑膠製品、機械設備、事務機器、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等,該公司因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股東權益為負值,依法股票已於99年10月16日下市,並申請獲准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依該公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其99年第3 季總負債已大於總資產,且最近3 年度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有惡化趨勢,最近1 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負債比率達107.75% ,顯示因營運連續虧損導致償債能力欠佳;該公司最近3 年度營業收入逐年降低,惟營業成本逐年上升,導致毛利率表現不佳,97年度、98年度及99年第3 季均為負毛利率,96年度、97年度、98年度及99年第3 季營業均為虧損,另96年度至99年第3 季均為稅後虧損,顯見本件聲請人英群公司確因財務困難,而有停業之虞; ㈡、英群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1、按公司有無重整之可能,應綜合該公司之未來發展加以判斷,此除應參閱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外,其重點應在公司未來營運前景之評估;又按重整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在就公司有無重整價值提出說明,重在公司未來得否繼續經營,異於送經會計簽證之「財務報告」,係就公司現行財務狀況所為之說明,重在公司過去財務狀況是否健全,故判斷公司有無重整之可能性,檢查人之檢查報告應具有相當之參閱價值。查本件經選派檢查人,依聲請人之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分析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及所提重整計畫方案可行性後,就聲請人各類產品重整計畫營運之可行性部分,凡生產技術可行性、市場銷售可行性、利潤可行性、營業費用可行性、營業外收支可行性之可行程度,幾均為高度肯定評價(詳如附表所示),亦即認為英群公司確有能力執行各該計畫,又就聲請人改善財務事項重整計畫之可行性部分,聲請人就其減資、增資計畫,業已取得其合作廠商韓國創投公司所提出增資美金350 萬元之意願書,及其他願挹注資金者之意向書,估計當有相當之成功機會,而關於處分資產計劃方面,亦經檢查人認聲請人計畫出售之中壢廠房,估價新台幣0.8 億元係有客觀之依據,用於改善財務結構減輕負債比例,核屬可行等情,是依檢查人之檢查報告,聲請人所提之重整計畫方案,確有相當之可行性。 2、復查依聲請人提出該公司之最新1 季即100 年第1 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聲請人公司100 年第1 季已產生稅後淨利新台幣175,488 千元,每股盈餘0.84元,而國內營收部分,100 年1 月營收為1.58億元,2 月份營收為0.75億元,3 月份營收為1.65億元,4 月份營收為2.02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分別為109.42% 、38.83%、22 9.80%及156.15% 等情(見本院卷㈣附之聲證18),亦足認聲請人在本件重整裁定前之保全處分下,營運漸步入正常軌道,公司開始獲利,聲請人當可在重整架構下執行重整計畫,而獲重建更生之可能。 3、至本件檢查人出具檢查報告前,前述主管機關及主要債權人雖有基於聲請人之營運面及資金面之考量,就本件聲請重整是否應予准許持保留或反對意見者,然查關於聲請人之營運面及資金面之前景,業經檢查人於檢查後詳細分析於檢查報告,復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0日函送檢查報告促請前揭人等表示意見,迄並無其他意見提出,堪認原就聲請人營運面及資金面所持之保留或反對意見業已獲得釐清,當不影響關於聲請人有無重建更生可能之判斷,併為敘明。 ㈢、揆諸以上各節所述,本件聲請人英群公司因財務困難而有停業之虞,惟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聲請重整,應予准許。 六、再按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10日以上,30日以下,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前款申報期間屆滿後10日以內,三、第1 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第1 款申報期間屆滿後30日以內;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又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爰併依上開規定,衡酌對聲請人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熟悉程度、聲請人意見等各情,選派蘇克剛、陳俊祥、隋振遠為重整人,及選任許伯彥會計師、黃銘祐會計師、陳永誠律師為重整監督人,暨核定關於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審查及第1 次關係人會議之日期及場所,如主文所示。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詹佳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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