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陳梅欽
- 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福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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