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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債務人
張耀聰原名:張元.
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分別自翔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騰國際有限公司
  、盈健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⒉提出債務人99年1 月起迄今完整之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底薪、
  獎金、紅利、津貼等)。
⒊說明目前與債務人故同居住之人為何人?渠等收入狀況如何?
  是否分攤家庭生活費用?
⒋提出債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提出陳芷嫻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陳芷嫻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
  之兄弟姊妹)若干人?渠等每月薪資若干?並說明陳芷嫻是否
  已請領勞保給付?若是,請領金額若干?何時請領?若否,並
  應說明何時得請領?得請領金額若干?並請提出勞工保險局之
  證明文件到院參辦。另請說明陳芷嫻需受債務人扶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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