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請領勞保給付?若是,領取金額若干?並說明該款項流向為何? ⒉提出債務人97年3月至99年3月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到院供參。⒊說明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時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債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債務人97年3 月14日自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之原因?是否非自願性離職?若是,是否領有失業給付?每月領取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參辦。 ⒌提出債務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⒍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9,000 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