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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請領勞保給付?若是,領取金額若干?並說
  明該款項流向為何?
⒉提出債務人97年3月至99年3月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⒊說明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時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債務人9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債務人97年3 月14日自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之原因
  ?是否非自願性離職?若是,是否領有失業給付?每月領取金
  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參辦。
⒌提出債務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⒍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9,000 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
  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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