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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王怡雯

  • 被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⒈債務人前陳稱目前任職竣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乙職,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3 萬元,惟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請提出相關資料或由雇主開立證明文件。 ⒉債務人於民國98年8 月至11月間亦曾任職竣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說明為何於99年7 月間重新任職此公司時之薪資較原先4 萬2,000 元少1 萬2,000 元,僅剩3 萬元? ⒊據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顯示,債務人於99年7 月12日加保後,於8 月11日退保,請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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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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