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高玉潔 附表: 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最新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 專用債權人清冊。 3、最新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 :PLR1)。 4、民國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5、債務人應重提出正確內容之債權人清冊(含所有民間債權人 乙○○、丙○○、朱臆頴)。另就民間債權人部分,應提出 借貸契約存在之證明文件,債權人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之日期 及方法,並提足資證明借款交付之文件,截至收受本裁定之 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金額。 6、債務人名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每 月繳納房貸金額及房貸餘額證明文件。 7、債務人自96年1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公司名稱,並向保險公司申請最新記 載保單質借情形,目前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之證明 文件,提出於本院。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起 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 提出現工作單位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0、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勞保失業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11、債務人配偶林美華,長女朱玟臻,次女朱臆頴,三女朱怡蓉及長子朱陳毅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工作狀況及每月收入金額。是否與債務人共同居住,各如何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