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債 務 人 蔡沛璇原名:蔡佳.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沛璇(原名:蔡佳琪)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因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第134 條第4 款及同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2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確定在案,依據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為債務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經查債權銀行所提供之債務人消費明細可知,債務人之債務皆為85年至88年間使用信用卡消費所累積,其於上開期間消費地點多為遠企購物中心、杜爾服飾名店、可麗兒服飾、廣三崇光百貨、撒拉美容坊、復興航空、大立依勢丹百貨、漢神名電、佳佳美容減肥中心、飛訊服飾、卡諾皮鞋店、名家美興業有限公司、仁友百貨行、美體小舖、喬斯精品服飾、新光三越、小女人精品店、中央通信行、一身一式精品名店、大羅馬服飾精品、衣蝶服飾精品、宏瑞精品店、VENTILO-TN243 、中友百貨、衣奴服飾精品、洋舍貿易有限公司、王子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時式精品店、玳爾流行服飾店、瑞佳精品店、米蘭服飾店、年輕貴族、泰元行、台灣華納兄弟娛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昇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YISHEN YI SHEN、荻揚有限公司、小倆口行、金協興、卡蘿服飾名店、遠東百貨、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鴻行、地中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賓士ktv 、少賓企業有限公司、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偉斯服裝有限公司、大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遠東航空、今井美樹精品店、綠婍名店、柏儂精品名店、中泰賓館、元雅精品店、倫敦男孩服飾專門店、梅蘭嬌冷飲店、夢求濃流行服飾店、爆發力皮鞋、新達觀精品服飾店、路易十三理髮院、王冠百貨企業、雨彤服飾商行、銘品男飾、康蓓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泰昌服裝行、創景美容用品店等營業處所消費之紀錄,核計消費金額高達百萬元,且依債務人之繳款資料可知,債務人自85年起,每月僅能繳足最低應繳金額,顯見債務人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花費超過個人經濟能力所能支應之範圍,致資力惡化陷於負擔更高額債務之處境,堪認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原因之發生為可歸責。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避免因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然並非保障生活浪費之人能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債務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儉約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念所知悉,更為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債務人卻屢屢從事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免責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 三、另本院經函詢債權人之意見,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滙豐(台灣)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亦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足見債務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債務人又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之證明,尚無從認符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但書之規定,而可裁定免責。 四、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清算並已終止,但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事由存在,且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其免責。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