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債 務 人 鄭 廉即鄭悅廉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 廉即鄭悅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或情節輕微,經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外,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第135 條定有明文。至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者,係指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致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益,因致負擔更大債務,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而有無浪費或投機行為,端視債務人從事該行為時有無詳實之償還計畫,或有無以過去實證印證投資收益有相當或然率,或有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事實,倘無償還計畫、其他預定收入、過去實證或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僅是先行花費或以射倖心態從事投機時,即屬之,自不應認可免其還款之責,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鄭 廉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卷宗附卷可參。嗣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述意見,函覆略以,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債務人之消費明細多為預借現金、美容瘦身、百貨消費、美食餐飲及娛樂消費等非民生必需之消費,爰請求本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債務人則陳報其之大筆消費均是於88年至92年之高收入時期所發生,且因從事服裝造型工作,故服飾消費很多均係幫藝人所購買,並非有所奢侈、浪費,是債務人並無不免責之事由云云,惟查: ㈠、依債務人於98年6 月1 日聲請清算時之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於91年起因唱片業開始蕭條,連帶影響工作數量,僅有零星收入。果爾,其經濟地位乃處窘迫,生活程度即必須相當之節制,以免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然觀諸債務人於同聲請狀所載,其除必要之造型衣物費用仍需花費外,尚包含房租每月新台幣(下同)2 萬元、夫妻二人之每月伙食費各9,00 0元、每月交通費各1,800 元、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約1 萬45 0元、雜項支出每月約1,500 元,支出金額不可謂不高。再細繹債權銀行所提供之債務人消費明細,姑不論債務人所稱其於88年至92年均是高收入戶,且因從事服裝造型工作,故服飾消費很多係幫藝人所購買乙節,是否屬實。僅就債務人於93年後之保險、服飾百貨消費(如美國人壽、阜立國際有限公司、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好樣國際有限公司)及美食餐飲、娛樂之消費(如亞藝影音內湖站、三十三間堂、三國一日本料理、長汎餐坊、稻香日本料理店、FIFI茶酒沙龍、單車喜客自行車人文精品、燦坤3C等)與美容瘦身之消費(如三鑫美容院)觀之,少則幾百元,多則達萬餘元,顯見其所為消費多非屬民生所必需。是以,債務人陳報其並未有所奢侈、浪費等情,即無足憑採。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上開消費對照其財產狀況,顯屬超過通常必要之支出,而有浪費之事實,已堪予認定。 ㈡、本件經徵詢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債務人應否免責之意見,全體債權人俱為反對之表示(見本院卷第14頁、第16頁、第18頁、第21頁、第31頁、第34頁、第39頁),顯無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之情形。另本件清算事件普通債權人未曾受償分文,債務人之情節亦難謂輕微,並非適當予以債務人免責。 三、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因浪費、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審酌債務人浪費、投機行為非屬輕微,債權人全未受償之情形,亦不適免除債務人債務,復未經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本件債務人先前有相當之工作經驗,允宜於本件不免責裁定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 條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於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後,再行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以資兼顧債權人利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