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債 務 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憲章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或情節輕微,經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外,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第135 條定有明文。至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者,係指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致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益,因致負擔更大債務,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而有無浪費或投機行為,端視債務人從事該行為時有無詳實之償還計畫,或有無以過去實證印證投資收益有相當或然率,或有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事實,倘無償還計畫、其他預定收入、過去實證或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僅是先行花費或以射倖心態從事投機時,即屬之,自不應認可免其還款之責,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憲章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 號卷宗附卷可參。嗣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述意見,函覆略以,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信用卡等產品,債務人之消費明細多為視聽娛樂場所消費(亞洲舞廳、亞洲夜總會、華音視聽中心、米高梅大舞廳、華僑俱樂部、金員外視聽社),久順旅行社,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藍廷企業有限公司、餐廳飲食等非民生必需之消費,爰請求本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債務人則陳報其雖因理財不慎,惟發卡銀行為製造業績濫發信用卡,債務人每月薪資僅約1 萬5000元,仍提高信用額度,發卡銀行亦非全無責任云云。惟查,債務人既自承其每月薪資僅1 萬5000元,收入應僅足支應其生活費用,其經濟地位乃處窘迫,生活程度即必須相當之節制,以免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然觀諸本件債務人92年至94年間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常有視聽娛樂場所消費(亞洲舞廳、亞洲夜總會、華音視聽中心、米高梅大舞廳、華僑俱樂部、金員外視聽社),久順旅行社,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藍廷企業有限公司、餐廳飲食等處所消費之紀錄,該等消費客觀上均非可認係維持生活所必要之支出。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上開消費對照其財產狀況,顯屬超過通常必要之支出,而有浪費之事實,已堪予認定。 四、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清算並已終止,但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事由存在,且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其免責。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