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藍雅清
- 被告王巧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債 務 人 王巧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巧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因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第134 條第4 項及該條但書定有明文。是債務人經裁定清算而終止或終結後,如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規定之例外情形,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因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通過,亦無本院得逕行認可之情形,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確定在案,依據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為債務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經查: ㈠依據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所提供之債務人借款明細可知,債務人於91年12月間曾向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9 萬3,465 元、93年4 月又向安泰銀行借款56萬6,760 元、94年1 月及8 月再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分別借款100 萬元、18萬8,000 元用以代償其他債權銀行之債務(見本院卷第25、27、71、78、98、100 頁)。由上開資料可知,債務人於91年至94年間即陷入支付困難之情事,需仰賴金融機構代償繳款,於此經濟窘迫之情形,債務人更應撙節其支出,避免非必要支出。惟據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花旗(台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所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於92至95年間,常有在雙魚座牛仔服飾店、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泰瑞百貨行、麗儀服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鑫記銀樓珠寶行、大批盤電信聯盟、利莉有限公司、阿瘦皮鞋、年輕屋、伯爵彩色沖印有限公司、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龍威百貨行、Levi's牛仔褲專賣店、尚智運動世界、貴婷國際流行服飾、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新光三越百貨、吉星24hr港式飲茶、薇閣寵物用品生活館、台灣大哥大、泛亞電信、華歌爾、安泰人壽、雲雷電通信器材行、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金敬順企業有限公司、菲力珠寶、玖零零貳實業有限公司、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裘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斑鋪精品、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弟行、海德堡汽車旅館、大鼎活蝦餐廳、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葉高島屋百貨、八達百貨事業有限公司、勃肯足商行等營業處所消費之紀錄,且每次消費金額不低,該等消費客觀上非可認係維持生活所必要之支出,顯見債務人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花費超過個人經濟能力所能支應之範圍,堪認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原因之發生為可歸責。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避免因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然並非保障生活浪費之人能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債務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儉約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念所知悉,更為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債務人卻屢屢從事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免責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 ㈡本院經函詢債權人之意見,債權人安泰銀行、花旗(台灣)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永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渣打銀行、遠東銀行、日盛銀行等金融機構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亦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足見債務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債務人又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之證明,尚無從認符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但書之規定,而可裁定免責。 三、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清算並已終止,但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事由存在,且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其免責。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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