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26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金樹
相對人
陳文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第三人即聲請人授信戶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YBERHOME ENTERTAINMENTINC. 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上開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致未為清償債務,且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置理。茲因相對人所負債務金額龐大,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要屬當然。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臺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財產資料,查得相對人除持有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展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股票外,並無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件在卷可稽。又查,上開公司目前均已停業,股票淨值均呈負數,並無價值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上開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各1 件為證,且為聲請人所不否認,顯見相對人確無任何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是縱使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因破產債權人並無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相對人之債務,自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