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詳如附表一)及債權人清冊(註明債權金額、債權人地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 │ ├──────────────────────┤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 。 │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 │ 出明細。 │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 │ 管人、保管地點。 │ │四、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並陳報│ │ 其價值(請提出其價值計算之依據)。 │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