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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詳如附表一)及債權人清冊(註明債權金額、債權人地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     │
├──────────────────────┤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  。                   │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
│  出明細。                │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
│  管人、保管地點。            │
│四、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並陳報│
│  其價值(請提出其價值計算之依據)。   │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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