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 聲明異議人
-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聲明異議人
-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聲明異議人
-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相對人
- 吉裕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彩棗
- 相對人
-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敦仁
- 相對人
- 信柏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松
- 相對人
- 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欽
- 相對人
-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黃來于
- 相對人
-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恒晃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宣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信柏投資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