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99年度破字第8號99年度破字第11號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相 對 人 吉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棗 相 對 人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敦仁 相 對 人 信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 相 對 人 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欽 相 對 人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黃來于 相 對 人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恒晃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宣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信柏投資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