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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明異議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明異議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對人
吉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棗
相對人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敦仁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
相對人
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欽
相對人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黃來于
相對人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恒晃

上列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宣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吉裕電子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應予剔除。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捌拾元,應予剔除。

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美金貳佰伍拾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柒角壹分,應予剔除。

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應予剔除。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伍拾元,應予剔除。

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港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壹角玖分,應予剔除。

理由

一、按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第12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其等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債權,惟依相對人提出之債權憑證資料所示,其等之交易對象並非雅新公司,而係雅新公司在中國轉投資之公司,是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並非雅新公司所負債務,爰就相對人請求之債權聲明異議,請求予以剔除等語。

三、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例參照)。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僅在破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得否行使表決權,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以及實施分配之準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故法院對此異議,僅從形式上判斷為已足,合先敘明。

四、經查,相對人固主張其等對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存在,惟就其等提出之債權申報資料形式上以觀,除相對人吉裕電子有限公司對雅新公司確有新臺幣1 萬元之債權外,其餘均係對中國公司之貨款債權。從而,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應剔除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需另行訴請確定以為解決,非本件破產債權異議之裁定程序所能審究,已如前述。故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除依法抗告外,應另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併予敘明。

六、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申報日期│相            對           人   │申    報    金    額  │剔    除    金    額│
│    │(民國)│                                │                      │                    │
├──┼────┼────────────────┼───────────┼──────────┤
│ 1  │99.07.07│吉裕電子有限公司                │新臺幣121萬8,118元    │新臺幣120萬8,118元  │
├──┼────┼────────────────┼───────────┼──────────┤
│ 2  │99.07.15│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新臺幣29萬180元       │新臺幣29萬180元     │
├──┼────┼────────────────┼───────────┼──────────┤
│ 3  │99.07.21│英屬維京群島商信柏國際有限公司  │美金250萬8,619.71元   │美金250萬8,619.71元 │
├──┼────┼────────────────┼───────────┼──────────┤
│ 4  │99.07.26│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49萬5,149元     │新臺幣49萬5,149元   │
├──┼────┼────────────────┼───────────┼──────────┤
│ 5  │99.07.27│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新臺幣19萬2,350元     │新臺幣19萬2,350元   │
├──┼────┼────────────────┼───────────┼──────────┤
│ 6  │99.07.07│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港幣5萬2,595.19元     │港幣5萬2,595.1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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