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9號
- 聲請人
- 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解散清算,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聲報清算人就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僅有新臺幣(下同)412,506 元,但剩餘債務共有1,380,075 元,聲請人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昱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且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參照)。經查:聲請人主張經清算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僅有USI International Corp. 之債權1,380,075 元,而聲請人順昱公司之資產僅有現金412,506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各1 份為證。據此,順昱公司既僅有上述債權人一人,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順昱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