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解散清算,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聲報清算人就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僅有新臺幣(下同)412,506 元,但剩餘債務共有1,380,075 元,聲請人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昱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且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參照)。經查:聲請人主張經清算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僅有USI International Corp. 之債權1,380,075 元,而聲請人順昱公司之資產僅有現金412,506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各1 份為證。據此,順昱公司既僅有上述債權人一人,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順昱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