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239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2398號
- 聲 請 人
- 煒禾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乙○○
- 人 2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票字第2398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98年10月29日 │55,298元 │99年2月25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1178 │├─┼───────────┼───────────┼───────────┼───────────┼────────┤│2 │98年10月29日 │55,297元 │視為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1177 ││ │ │ │(經99年1月25日提示) │ │ │├─┼───────────┼───────────┼───────────┼───────────┼────────┤│3 │98年10月29日 │55,297元 │98年12月25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1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