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26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2641號
- 聲請人
- 光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票字第2641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98年10月3日 │2,956,555元 │2,890,555元 │99年3月31日 │99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