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994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994號
- 聲 請 人
- 泓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非訟代理人
- 丙○○
- 相 對 人
-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甲○○
-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藍雅清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票字第99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98年10月27日 │6,133元 │98年12月25日 │98年12月25日 │111035 │├─┼───────────┼───────────┼───────────┼───────────┼────────┤│2 │98年11月17日 │25,885元 │99年1月25日 │99年1月25日 │111352 │├─┼───────────┼───────────┼───────────┼───────────┼────────┤│3 │98年11月17日 │81,422元 │99年2月25日 │99年2月25日 │111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