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王本源、陳玉曆、施月燿
- 當事人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孝忠 被上訴人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訴訟代理人 胡玲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玉曆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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