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景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訴人
雙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被上訴人
冠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二、答辯狀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答辯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
        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
        點之整理。
  (二)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
        方式記載,並製作不爭執點附表)
  (三)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
        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爭點附表)
  (四)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
        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如經兩造同意者,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惟仍應具
    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於本院(民事
    訴訟法第305條第3項、第6項及第313條之1參照)。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
    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答辯狀及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並自行保
    留回證,俾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五、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六、被上訴人如未提出答辯狀,或未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
    辯論意旨斟酌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