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賴德彥 被上訴人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裁判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行所載裁判名稱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