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賴德彥
- 被上訴人
-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裁判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行所載裁判名稱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