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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本源孫曉青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馨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勒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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