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請人
展業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應供訴訟費用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6 條亦定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辦理提存之法院,如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擔保物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規定,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鳳勞簡字第13號判決,就相對人勝訴部分,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並向本院提存所以98年度存字第1843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13萬元在案,現因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云云。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故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應向命供擔保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