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 請 人 王蕙文 相 對 人 林莉娜 張輝昌 立大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莉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莉娜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莉娜負擔1/2 ,餘由聲請人負擔;其餘相對人則均不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林莉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審 級│項 目│ 金 額 │備 註│ ├───┼───────┼───────┼─────┤ │ 一 │ 裁 判 費 │ 32,680元 │聲請人預納│ │ ├───────┼───────┼─────┤ │ │ 估 價 費 │ 6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 鑑 定 費 │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總 計 │ 172,680元 │ │ ├───────────┴───────┴─────┤ │相對人林莉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172,680 ×1/2=86,3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