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58號
- 聲請人
- 王蕙文
- 相對人
- 林莉娜
- 相對人
- 張輝昌
- 相對人
- 立大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莉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莉娜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莉娜負擔1/2 ,餘由聲請人負擔;其餘相對人則均不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林莉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審 級│項 目│ 金 額 │備 註│├───┼───────┼───────┼─────┤│ 一 │ 裁 判 費 │ 32,680元 │聲請人預納││ ├───────┼───────┼─────┤│ │ 估 價 費 │ 6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鑑 定 費 │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總 計 │ 172,680元 │ │├───────────┴───────┴─────┤│相對人林莉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172,680 ×1/2=86,3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