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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友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聲請人
利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迪特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狀漏載相對人公司人別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核顯示,相對人公司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辦畢解散登記,則於清算中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聲請程式於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權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補正該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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