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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台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44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 分之4 ,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核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99年度聲字第272號┌──┬─────────┬───────┬───────────────┐│審級│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裁判費 │ 15,454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一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1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旅費 │ 53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32,144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自行支付││ │ │,不予列計。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4/5 │25,715元 ││ │(計算式:32144×4/5=25715,元以下四捨五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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