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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請人
ㄈ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可欽
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相對人
數位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瑛

      廖博思

      廖博生

      薛文雄

      陳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廖伯思」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博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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