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ㄈ合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可欽
- 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相對人
- 數位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瑛
廖博思
廖博生
薛文雄
陳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廖伯思」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博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