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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鴻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庚○○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己○○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6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2,779元(即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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