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美商.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APPLE INC.)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代理人
- 吳婷婷律師
- 相對人
- 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CARLYW CLAUSE」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指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判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