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漢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四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987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筆錄(以上均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各1 份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