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安利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華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佐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美金137,707.36元經換算為新臺幣4,456,486 元{計算式:137,707.36美元×32.362(起訴日即98年11月30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456,485.58(四捨五入至個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