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安利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華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佐
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附表:美金137,707.36元經換算為新臺幣4,456,486 元{計算式:137,707.36美元×32.362(起訴日即98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456,485.58(四捨五入至個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