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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告
安利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華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佐

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附表:美金137,707.36元經換算為新臺幣4,456,486 元{計算式:137,707.36美元×32.362(起訴日即98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456,485.58(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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