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京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彥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