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9號
- 原告
- 京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彥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
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