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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告
蘇暄閔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被告
四季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肆仟零捌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為民國53年5 月28日生,於99年10月4 日起訴時為46歲,距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逾10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原告主
張其每月薪資為3 萬4,034 元,以10年計算,即為408 萬4,080
元。計算式:34,034×12×10=4,08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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