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37號
- 原告
- 蘇暄閔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琪律師
- 被告
- 四季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肆仟零捌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為民國53年5 月28日生,於99年10月4 日起訴時為46歲,距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逾10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原告主 張其每月薪資為3 萬4,034 元,以10年計算,即為408 萬4,080 元。計算式:34,034×12×10=4,08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