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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告
三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林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零肆萬貳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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