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三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林
- 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零肆萬貳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