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玖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