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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 原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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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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