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