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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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