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東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輝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王林彩雲 周添益 林桂蘭 許鴻圖 陳延年 陳笑 黃文宗 蔡景銓 蘇勝男 唐敏芳 唐詠珊 潘秋琴 陳本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柒萬貳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何婉菁 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1026.36平方公尺×81,600元×75,395/200,000=31,572,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