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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8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告
東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輝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被告
王林彩雲

      周添益

      林桂蘭

      許鴻圖

      陳延年

      陳笑

      黃文宗

      蔡景銓

      蘇勝男

      唐敏芳

      唐詠珊

      潘秋琴

      陳本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柒萬貳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1026.36平方公尺×81,600元×75,395/200,000=31,572,024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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