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柒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