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