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線上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