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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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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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