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1號
- 原告
- 鴻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