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保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己○○、丁○○、戊○○、丙○○、甲○○○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