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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
麗儀服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邱雅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遊廣告有限公司、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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