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山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洪文成即達旺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