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4號
- 原告
- 新義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事實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事實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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