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委任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新義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事實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