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9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陸
仟伍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
仟捌佰伍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